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同時也為更好的激勵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我院全日制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我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由江西省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我院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我院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根據江西省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江西省財政按比例分擔。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差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我院學工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新學年開學后,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
第十條 我院學工處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我院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至江西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我院于每年規定時間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各學院和學生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我院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