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教學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特制訂本規定。
一、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一切活動。對學生上課、實習、實驗、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勞動等實行考勤。因故不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二、學生一般不準請假,如確要請假者,應持有關證明并陳述原因;學生請假須持有醫療機構所開具的疾病證明書;學生請假公假須持有所在系部證明。
三、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有關手續,即請假學生須提交本人親筆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逐級審批,獲準后方可成行。
四、學生請假的批準權限為:
(1)半天之內由班主任審批;
(2)半天以上至三天之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報請系部審批;
(3)三天以上至七天之內,由班主任、系部、學工處簽署意見,報請主管院長審批;
(4)一學期內請假時間超過二個月或累計達到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五、凡未經請假者,或請假未經獲準者,或請假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