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學生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學生依照法律、法規、國家和學院的規章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以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心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5、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6、對學院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 學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和學院的規章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1、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2、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或研究任務;
3、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償還助學貸款;
4、維護學院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凡經我院錄取的新生,須持我院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后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院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院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
第五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者,經本校指定醫療部門診斷短期內可達到入學健康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允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憑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本人必須按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不符合學院注冊條 件或未經學院批準而不交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學生應繳的各項費用,如學雜費、住宿費等都必須在每學年開學注冊時一次性繳清,否則不予注冊。凡因學籍處理(休學、留級或退學試讀)而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均按所編入年級收費標準繳費。
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八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每學期所修讀的課程及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的考核,考核成績及學分均計入成績單,并載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九條 學期課程考核不及格者需補考,成績單上注明“補考”字樣,補考安排在開學后三周內進行;補考仍不及格者,可參加畢業前補考;畢業前補考仍不及格者作結業處理,結業生必須離校,一年內回校補考,補考及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十條 公共體育課是學生的一門必修課,不得申請免修。因健康原因,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院批準,可由普通體育課轉修保健體育課,保健體育課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成績,但需在成績單上注明“保健體育課”字樣。
第十一條 一學期中缺做實驗、實習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實驗、實習考核不及格者;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經任課教師隨機抽查三次曠課或缺交作業達二分之一者;均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證明在考前書面提出緩考的申請,經學生所在系教學負責人同意,學院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不及格學生須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院考場規則。曠考或作弊、違紀者,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不予補考,根據《高職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下處分的作弊學生,畢業前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班主任審核,報學生處批準,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四章 升級與留級
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過考核,成績及格(包括按規定經補考及格的課程),準予升級。
第十五條 經過補考,每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級。若本專業無后續年級時,可交費跟班試讀,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十六條 在決定學生留級,計算不及格課程門數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試或考查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實驗、實習課如單獨進行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均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課程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級課程門數。
第十七條 留級或復學前已學過的課程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水平者可申請該門課的免修(或免考)。免修(或免考)的手續,學生須于接到留級或復學通知十天內向學工處提出申請,經學工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學院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高職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級一次。
第五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申請,附有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經學工處簽署意見后報學院審批。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戶口不遷出學院。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工處簽署意見,學院批準,可予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縣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院醫療部門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經學工處簽署意見,學院審批后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3、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院。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于退學:
1、每學期考核成績不合格課程經補考后,仍有三門考試課程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五門以上(包括考查)課程不及格者。
2、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學籍),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學制一年者或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
3、經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4、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
5、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二十五條 按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自動申請的以外,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后,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離校的學生,入學前凡是國家或集體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回原單位安排,其他退學學生回到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
2、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種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傷)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4、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由學院有關部門將戶口及糧食關系轉出。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學生,如本人要求試讀,可在接到退學通知七天內由本人與家長呈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在系部簽定意見,學工處報學院審批后轉為退學試讀。
具體規定如下:
1、受“記過”以上(包括記過)處分者;考試、考查中有作弊行為者;曾退學試讀者;不予申請試讀。
2、試讀期為一年,試讀期間停止學籍。
3、試讀期間凡修讀的課程有一門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或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即終止試讀,予以退學。
4、試讀期間表現良好,經考核合格,可由本人申請,經學院審核,學院批準,予以恢復籍。
第七章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屬于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提出院內轉(系、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3、高考總分不低于轉入(系、專業)同年級學生高考平均總分。
4、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系、專業):
1、要求跨科類轉(系、專業)的學生。
2、屬于定向培養的學生。
3、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條 轉出轉入限額不超過同年級(系、專業)人數的5%。
第三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系、專業),須本人申請,由班主任同意,擬轉入系考核,報學院批準。
2、學生轉(系、專業)的手續,一般應在第一學期開學前辦理。
3、學生轉學按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二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考試時不舞弊。
第三十三條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學生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缺席者,以曠課論處。
一學期累計曠課達1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達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達4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50學時者開除學籍。曠課時數按課程表內實際上課時間計算,勞動、實習、社會調查等一天按6學時計。
第三十四條 學生請假二天以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班主任同意;三天以內由各系部審批同意;三天以上一周以內,填寫請假單,由學工處審批;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長批準。以上審批手續的文件均由學工處存查。學生因病請假一天以上,需附醫院證明。事假三天以上需附縣級以上醫院有關證明,批準時須從嚴掌握。學生實習、軍訓、社會調查,因故缺席必須請假,由帶隊教師或有關人員批準。學生請假期滿,應向批準者銷假,如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并附有關證明。
第九章 獎勵、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進行一次操行評定。按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級紀錄,并附有簡短評語,學生的操行成績歸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六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連續三年獲一等獎學金,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全部優良者或學習成績良好,有突出研究成果或有公認的優秀論文者,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并發給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院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有以下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三十八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本人提出申請,由學生處審查,報學院批準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予以開除學籍的處分:
1、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2、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者;
3、考試作弊情節嚴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4、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
5、違反學院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學院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合的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四十條 學院對學生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十一條 學院對違紀、違規學生的處分,一般應在發現其違紀、違規行為的學期內處理結束。
第四十二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須告知學生擬處理或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充分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須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所作的處分,由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文件,送達本人,并在校內予以公告。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文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內容須有處理或處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時限。
第四十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生如對學院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須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有關部門或院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生如對學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可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十條 學生的申訴期為一個月。從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學生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歷證明。學生接到處理意見三日內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對開除學籍以下的校紀處分,可由學院在學生畢業前據其表現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從本人檔案中撤出處分的決定。撤出的處分材料留存學院文書檔案。
第五十三條 被取消學籍、開除學籍者,不得復學。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四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環節,考試及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畢業時仍有不及格課程者作暫時性結業處理,暫時性結業的學生可在一年內在指定時間回學院參加補考,補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發證書時算起。逾期不補考或補考仍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結業處理,發結業證明書。
第五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高職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理、考試考場規則、出國學習或探親、課外活動、校園秩序等問題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