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為加強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教學差錯和事故的發生,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特制訂和實施《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的暫行規定(試行)》(工商教字【2015】10號文,以下簡稱規定)。
在規定中,學院明確定義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或教學管理人員在教學過程中,因主觀過錯而對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以及違背國家或學校有關規定的違紀行為。并將教學事故依據事故內容分為教學過程事故、教學管理事故和教學保障事故三大類;依據教學事故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三級,并予以相應的處分。
《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的暫行規定(試行)》的實施,使學院教學管理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增強了教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提高教學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撰稿:尹國華)